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要解决一个方法论问题,就是在“不确定信息”阶段,择地择时择机发布必要的“或然性信息”,并根据这种或然性信息,相机抉择,及时采取一些“不会后悔”的成本较低的“无悔行动”。
正如中国(深圳)综合开发研究院院长、经济学家樊刚所提出的,这次新冠疫情所提出的尖锐问题,是“不确定性”,这也是近几十年来经济学研究的一个前沿领域问题。而“不明原因疾病和异常健康事件监测机制”所面临的挑战,正是如何及时科学应对这个“不确定性”问题。
在新冠疫情时面对的第一个不确定性,也就是在发现初期的一个时间阶段里(几周,或几个月?),对其一无所知,不知道它是什么病毒。这里面包括了一系列的问题:它是如何产生的?源头在哪里?它是如何导致人生病的,医学病理是什么?它会不会人与人之间传染?怎么传染?传染途径是哪些?潜伏期多长?哪些人容易被传染?致病率多大?有没有药可治?死亡率多高?这些问题,几个月后,我们可以说多少有了一些了解。可是在最初的那些日子里,这些都是不确定的。
病例一旦出现,就会有一些信息了,这时发现这些病例的医疗机构和地方政府,要及时把这些信息上报、传递给法定权威机构的专家进行科学分析。但是,一个公共卫生疾病的确定、定义、判定,是需要一定的科学研究过程的,是要由这些领域中的专家进行研究分析,经过同行的审核,由法定权威机构最终认定,并根据法定程序公布于众的,而不是由几个人基于几个病例就能确定的。也就是说,要通过“建立智慧化预警多点触发机制,健全多渠道监测预警机制,提高实时分析、集中研判的能力”,才能“增强早期监测预警能力”。
重大防疫措施(如启动较高级别的疫情响应机制,“封城”等等)的决策,一定要建立在较为确定的知识与信息的基础上。这种确定性信息一定要由法定的权威机构通过一系列的信息搜集和科学研究的基础上提供,由中央政府在此基础上进行决策。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对此已有明确规定,不可动摇。从有病例出现开始,直到法定权威机构宣布较确定信息(给病毒“定性”)的时期,都属于“信息不确定时期”,在这个时期中,医疗机构和地方政府的首要任务是及时向权威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这点我们的现行法规也有明确规定,需要的是要切实贯彻执行。
与此同时,要吸取以往的经验教训,在国家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管理法规中应该有这样的条例:“允许地方防疫机构和地方政府,在信息不确定时期拥有:发布或然性信息的权力,采取较为温和的、适度的“无悔行动”的权力,作为一种局部的早期防范措施,不浪费富贵的时间窗口”。采取措施的严厉程度,不仅取决于疫情本身的严重程度,而且取决于信息的确定程度。与信息确定程度较低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可以采取的一些不那么严重的无悔措施,只有在信息确定性达到较高的程度,而且已经能够确定疫情严重程度也很高的时候,才能由更高级的权威机构决策采取更为严厉的防控措施。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CMA资质)
江苏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含核技术工业应用)
江苏省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
(医疗放射)
江苏省社会辐射环境
检测机构资质
Environmental detection